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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关系分析和注解:

1.母子公司关系:

母子公司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合法商业实体拥有子公司。在移民方面意味着:如果一个外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某美国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因此对美国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那么该美国公司就可以申请L-1签证。反之,如果一家美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某外国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则情况一致。例如:一家中国公司A持有美国公司B 51%以上的股权,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可以申请L-1签证将A公司的雇员调派到B公司。同样,一家美国公司C持有中国D公司51%以上股权,C公司也可以申请L-1签证将D公司的雇员调派到C公司。

2.办事处:

办事处是指总公司设在不同的地方方便经营的分支机构,办事处一般不是一个单独的经济实体,它只是总公司下属的一个分支机构、功能性部门或派驻机构。办事处通常没有自己独立的纳税账号和财务核算,办事处的所有债权债务应该归于母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总公司持有办事处100%的股权,公司由于业务的需要,在许多国家设立许多分支机构,并需要在分部之间调动员工,美国公司可以递交L-1申请,把高管从境外调派到美国公司来。例如:如果美国境外的公司在美国净额拟设有办事处,或者反之美国境内公司在海外设有办事处,此时美国境内公司具有为其境外总公司或办事处调动员工申请L-1签证的资格。

实际控股的母子公司关系:

即使母公司对子公司或者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不高于50%,但是只要母公司有实际控股权,那么美国公司依旧可以成为合格的L-1申请人。例如:中国公司A拥有美国公司B 45%的股份,B公司剩余的股份由另外两家公司C和D持有。其中,C公司占30%,D公司占25%。在这个结构中,虽然A 公司未拥有B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但是其控股数量大于B公司其他股东,因此对B公司享有实际控股权。这样B公司可以作为合格的L-1申请人为A 公司的高管和特殊技术人员申请L-1签证前往B公司担任相关职位。反之,如果美国公司对中国公司拥有实际控股权,则情况一致。

3.合资公司:

如果子公司是母公司与它的商业伙伴对半出资组建的合资企业,母公司与它的商业伙伴对合资企业有相同的控制权,并且拥有否决权,那么美国公司依旧可以成为合格的L-1签证申请人。例如:中国公司A与另外一家公司B对半出资在美国组建一家合资企业C,公司A和公司B各拥有公司C 50%的股份,对公司C拥有相同的控制权,并且公司A拥有公司C 的否决权,那么美国公司C可以作为合格的L-1申请人为公司A的外派雇员申请L-1签证。反之,如果中国公司是美国公司组建的对半合资企业,则情况一致。

4.共同组织所有:

如果境外公司和美国公司都由一组公司的股东或个人股东所拥有或控制,并且境内外两个公司的股东构成一致,股东间的股份比例或控制权比例构成大体一致,那么该美国公司可以成为合格的L-1签证申请人。例如:中国公司D有三个股东,分别是A公司、B公司、C公司,他们分别拥有20%、40%、60%的股份,同时,A、B、C公司也是美国公司E的股东,且他们在美国公司E 的股份分布与在中国公司D 的相同,这种情况下中国公司D和美国公司E由同一组公司股东所拥有,因此公司E可以作为合格的申请人为中国公司D的外派雇员申请L-1签证。

5.姐妹公司关系:

如果一个境外公司同时拥有另一个境外公司和一个美国境内公司50%以上的股份,那么这个美国公司同样可以成为合格的L-1申请人。 例如:中国公司A拥有中国公司B 60%的股份,同时还拥有美国公司C 51% 的股份,这时美国公司C可以为中国公司A的高管和拥有特殊技术的员工申请L-1签证。另外,虽然B公司和C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但他们同时隶属于一个母公司A,因此B公司和C公司属于姐妹公司,C公司同样可以为B公司的合格员工申请L-1签证前往从C公司担任相关职位。

6.新公司:

如果海外公司在美国没有相关联公司,打算在美国新成立一个子公司或分公司,或新建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美国从事经营不到一年,这就是移民法中所说的新公司。如果是新公司,则以成立公司分部或子公司这种股权关系简单明确的公司为好。这样只要提供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境外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金证明就可以证明合格的公司关系。如果海外关联公司和美国公司是母子关系,那么美国新公司的投资应该直接来源于海外关联公司,或者通过海外关联公司的其他关联公司汇入。通过不相关公司或个人注入资金会造成审理官员怀疑公司关联的真实性。初始资金要确保足够维持美国公司的正常运转和支付员工的工资,在递交申请前资金必须存入已开设的公司银行账户,数额应该与商业计划书中的财务预算一致或者更高,这部分资金完全属于美国新公司所有,新公司可以自由掌控。在新公司成立一年以后,需要为受益人提交新的延期申请,延期申请不但需要再次满足L-1签证的所有初始条件,而且美国公司需要证明此前一年正常运营且有全职雇员。